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2001]104号

各商业银行、各产权运营主体、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改制后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拓展融资渠道,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贯彻执行《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登记是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上市公司后,股东或其他权益人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时,依法向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为厦门市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机构。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第四条 股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五条 质押当事人一方到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质押登记机构交验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厦门市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借款合同;
(四)质押合同;
(五)可以证明出质人有权设定质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七)公司章程;
(八)股东名册;
(九)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质押登记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三章 质押登记的审核

第八条 质押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质押登记机构应向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股权质押合同自在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在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已出质股权的变更登记工作,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除外。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变更、终止

第十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押当事人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质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一起交出质人,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质押登记机构自质押登记注销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报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质押各方提供优质服务,接受质押当事人的咨询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在质押登记过程中,因质押登记机构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质押各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登记收费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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